开出首张“罚单”!@达州人,这事千万别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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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实施以来
达州各级公安依法打击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于近日各自开出了
首张“反诈”行政处罚决定书。
01
明知他人进行违法活动
仍提供银行卡帮助
2022年12月至今年1月,胡某、吴某分别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朋友王某(另案处理)进行“跑分洗钱”,胡某、吴某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支付密码交由对方使用,“跑分洗钱”流水分别为13990元、21794元,共计35784元。目前,两人通过买卖银行卡等手段非法获利1400元。
胡某、吴某出售银行卡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02
抹不开面子
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办事”
达州男子张某怎么也没想到,
仅仅因为“抹不开面子”,
将一张银行卡“借”给朋友“办事”,
就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近日,通川区公安分局接到线索,称达城有人在境外进行电信诈骗洗钱活动。通川警方立即走访调查,最终锁定辖区居民张某,并迅速将其抓获。
警方进一步核查发现
近期张某的银行卡里
有大量的境内外资金进出,
而本人却没有离开过达州。
面对民警的讯问,张某称去年12月中旬他去成都玩,受到一名朋友热情招待。之后该朋友称自己“生意”上遇到点困难,希望张某出借一张他本人的银行卡办事。看到朋友需要帮助,张某“抹不开面子”,就随手摸出一张银行卡交给了对方。
没想到这张银行卡被朋友用于境外电信诈骗洗钱犯罪活动,张某也因此被通川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卡及对公账户等,均是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记者:程序 部分内容综合达州公安
编辑:韩春艳
责编:龚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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