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会员卡的“霸王条款”坑过吗?四川达州这位政协委员建议这样规范
封面新闻记者 曾业 摄影报道
“办张会员卡吧,预存500元可以返100元,而且还能享受其他优惠。”在日常消费生活中,买衣服、理发、健身,抑或是吃一顿火锅、喝一杯咖啡、进一次KTV,你是否遇到过“店小二”向你推销会员卡的情况?你有没有想过,他们为何如此热衷于让顾客办会员卡?
2月13日,达州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开幕,市政协委员、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彭雪芹,准备向大会提交《关于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 净化消费环境的建议》。彭雪芹告诉记者,通过前期调研,她发现不少会员卡暗藏玄机,存在通过“霸王条款”等形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尽快加以规范,及时“刹住”发卡企业违规操作的歪风邪气。

达州市政协委员彭雪芹
调研:
不少会员卡存在“霸王条款”
“我们日常消费生活中的会员卡,实际上是一种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彭雪芹介绍,这种卡,有的是实体的,也有的是虚拟的,但都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
“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预存金额获得重复性消费优惠,广泛存在于生活中,如游泳卡、健身卡、娱乐设施卡、理发卡等。”彭雪芹解释说,会员卡本身,是商家促销消费者提前支付对应金钱获得优惠的一种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因发卡企业的违规操作,如单卡超过规定限额、设置有效期、过期直接费用清零不退费、不得转让等“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成为高校教师前,彭雪芹曾在司法系统工作。她利用专业知识检索发现,2012年9月21日,我国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目前,达州的单用途预付卡,很多企业发放出去后,都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彭雪芹调研发现,由于单个消费者所涉金额不大、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道路受阻、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很多消费者虽然明知自己“吃了亏”,也选择默默忍受。
建议:
严惩违规企业并将其“拉黑”
为进一步净化消费环境,营造良好的消费秩序,彭雪芹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发卡企业管理,定期发布守规企业“白名单”。可参照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近年来,达州出现多起办卡后无法消费,退钱找不到老板的现象。彭雪芹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监管不到位。对此,她建议由相关部门建立资金托管机制,即实行单用途发卡企业收款超过一定金额应将资金进行托管,根据消费者实际享受对应服务比例拨付资金,防止发(售)卡企业“卷钱跑路”。同时,对发(售)卡企业进行普法宣传,规范发卡行为。“例如,对于国家已有的‘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规定,很多发卡企业是不知道的。”
此外,彭雪芹还建议,应严惩违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建立违规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查处的或接受消费者举报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并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在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对故意、恶意骗取消费者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股东,也应进行惩处,实行限制进入特定行业的限制令。对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大的,实行登记汇总,协助受害者依法维权;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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