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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月兔    2022-11-11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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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以来查办的10件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涉及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食用油掺杂掺假、“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侵犯名优白酒知识产权、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
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5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华蓥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罗某某经营的流摊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正在销售“黑金刚”“肾黄金”等保健食品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两种食品“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不得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行为属于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20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移送华蓥市公安局。

案例二
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华蓥市庆华镇某加油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12月6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华蓥市庆华镇某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交办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8973.86L,销售额57277.20元,违法所得14009.27元。

2022年7月4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09.27元、罚款6138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0年8月13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广安某商业中心转供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对广安国际商业中心用户进行转供电价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2022年4月13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9月27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广安区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待售的两瓶“国窖1573”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国窖1573”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100元,无违法所得。

2022年2月17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酒2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岳池某中心卫生院自立收费项目向患者收费案

2021年7月15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岳池某中心卫生院检查。经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岳池某中心卫生院自立收费项目在《广安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目录》外向患者收取血糖试纸费用64935.31元,违法所得59512.8元。

2022年1月13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512.8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共计71512.8元。

案例六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邻水县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月24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邻水县某液化气站进行安全检查,经查,其正在充装的气瓶超期未检,且当事人充装该气瓶前后未严格按照气瓶充装要求进行检查,库房中存放有使用过的气瓶,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月3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邻水县丰禾镇某医疗器械销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2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丰禾镇某医疗器械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道圣康膜®冷敷凝胶”摆放待售,广告展板上显示:道圣康膜能快速渗透病灶加温消炎杀菌,祛寒除湿,切底解决乳腺增生、骨质增生等疾患疼痛。经查,上述道圣康膜®冷敷凝胶属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号为黑鸡械备20200001号),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用途不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资料。2021年8月当事人自行在网上搜索上述广告内容,并提供给某广告传媒经营部以300元的价格设计制作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广告展板,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

7月13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邻水县丰禾镇某油坊经营不合格的菜籽油案

2022年1月1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邻水县丰禾镇某油坊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菜籽油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

3月24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违规收取临床用血费用案

2021年11月19日,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前锋区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取患者血液费用时,存在违反《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川价函〔2006〕30号)的规定超标准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89645元。

2022年3月30日,前锋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645元、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胜县某液化气充装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月12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胜县某液化气充装站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广安市气瓶信息化安全监管平台显示该充装站有9只气瓶已充装液化气,可现场未见该9只气瓶的充装记录。该充装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

3月25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安市场监管

文编:侯懿航

美编:张兴璐

责编:梁蓉 王林

监制: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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