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数据“杀熟”、严格人脸识别采集……四川新规出手了→
四川省数据领域第一部基础性法规《四川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2月16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四川省数据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陈贵林、四川省大数据中心副主任何雨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四川省数据条例》驱动数字经济大发展
陈贵林介绍,《条例》包括了进一步理顺数据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推动数据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推进区域合作六大方面。
在进一步理顺数据管理体制机制环节,《条例》结合四川省数据管理的现状和需求,强化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发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从体制机制上营造促进数字化发展的良好条件。
禁止滥用大数据技术“杀熟” 新规出手了
陈贵林表示,在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环节,《条例》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推动公共数据在各地区、各部门间共享和依法对社会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共享、开放其合法收集的非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中,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发利用政务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
如何统筹规划数据要素市场?陈贵林介绍,《条例》建立数据资产评估、交易中介服务等市场的运行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同时,《条例》还明确禁止滥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消费者“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川: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
在群众最为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陈贵林介绍,《条例》明确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部门和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管理的职责义务。建立分类分级保护、风险防范预警、应急处理和安全评估监管等机制,构建完备的安全防护体系,筑牢数据安全底座。
此外,严格落实上位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严格限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强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流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打破数据孤岛!四川将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前提在于数据流通。《条例》在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共享开放、交易流通方面有哪些突破?省大数据中心副主任何雨表示,《条例》以单章形式提出要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在促进数据共享、开放、交易流通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规范数据交易,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通。
在公共数据共享方面,《条例》明确要构建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中心体系和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支撑公共数据汇聚、存储、共享、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通过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这样的一个载体来解决数据共享的问题,达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的目的。”
何雨举例,办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以往需往返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区派出所、医保局、政务服务中心等多个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户口登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等事项,现在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共享,打通业务信息系统壁垒,实现“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网受理、一站服务”。
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条例》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有序开放公共数据,为社会所用。公共数据开放明确了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数据的方式、对获取公共数据的程序设置了“打表计时”。明确了要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的目录,明确了公共数据要分类分级开放,以及对于有条件开放的数据,应当签订数据利用承诺书,申请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
此外,《条例》鼓励开展数据交易,除要建立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数据要素市场运营体系外,对交易行为规范、交易负面清单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川渝两地加快大数据协同发展
据陈贵林介绍,为更好协同推进区域合作,《条例》按照数据要素流通需求,加强数据领域省际合作,建立跨区域的数据融合发展应用机制。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公共数据共享交换、数字认证、电子认证等跨区域互通互认。
还将在公共数据共享、标准互认、政务协同、成渝算力枢纽节点共建等领域与重庆市开展合作,推动区域数据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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